2006年3月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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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按揭合同也能取消吗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申屠清儿

  案情:
  2003年4月,温州的韦某与杭州余杭区一家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韦某购买由该公司开发建造的一套总价款为200万元的商品房。同时还约定,韦某向银行按揭购房;房产公司在2003年10月1日前,交付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如房产公司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逾期超过90日后,韦某有权解除合同。
  此后,韦某与一家银行签订了购房借款合同,向该行借款10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借款期限自2003年4月10日起至2013年4月9日止,该借款由房产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还就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事项作了相关约定。
  但因房产公司未依约履行交房义务,韦某于2005年底和房产公司协议,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尔后,韦某起诉到余杭法院要求与银行解除按揭贷款合同。

  法官说法:
  韦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以及与银行签订的购房借款合同均合法有效。而韦某向银行借款的目的是为了支付其购房款,现韦某与房产公司已经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致使其与银行签订购房借款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依照《合同法》第9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之规定,韦某要求解除购房借款合同,理由正当。
  韦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明确约定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银行抗辩称,韦某与房产公司签订协议后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撤销备案手续,故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比无约定,也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为此,余杭法院一审判决解除韦某与银行之间的购房借款合同。